武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及条管各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武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宁县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围绕贯彻落实2024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规计字〔2024〕12号)等文件要求,为实施好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以巩固完善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丰富其内涵为主线,从推动农户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和推动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两方面入手,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变服务观念,提升服务能力,培育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多样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聚焦服务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料作物生产,支持向水稻生产区域倾斜。
——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关键。
——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社会化服务。
三、实施内容
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执行,实施期限1年。
(一)实施区域。全县18个乡镇96个村(具体名单见附件7)。
(二)补助作物重点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和油菜生产社会化服务,对水稻和油菜等粮油作物主产区域予以倾斜。支持精量播种等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关键薄弱环节,支持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相结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项目原则上要在整村或跨村或更大区域集中连片推进。
(三)实施环节。早稻机育秧、机插(抛)秧、专业化统防统治、烘干。对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如水稻机耕、机收等,不得列入财政补助范围(市场化程度低、土地细碎化严重以及撂荒地较多的边远山区除外)。
(四)实施规模。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金200万元,如某环节按核定作业量测算所需补助资金经调剂后仍有不足,则按比例相应降低补助标准。
四、补助对象、标准
(一)服务对象突出小农户。各承接主体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不足60%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减2‰补助资金,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要充分尊重小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居间服务作用,组织推进小农户通过合作和联合实现耕地集中连片,统一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探索由村集体发挥居间服务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等资金,进行土地整治整合或流转整理后,统一交由服务主体托管。
(二)补助标准突出差异化。我县属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可以补给小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小农户、服务主体各补一部分,直接补给服务主体的应要求服务主体按一定比例降低服务费用,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金额通过减收作业服务费予以体现,直接让利给农户。根据托管服务内容分别确定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1.用于早稻机育秧2万亩,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4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23元,预计补助60万元;
2.机插(抛)秧服务2万亩,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34元,服务大户每亩补助23元,预计补助60万元;
3.用于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30万亩次,服务小农户每亩次补助2.4元,服务大户每亩次补助1.9元,预计补助40万元;
4.稻谷烘干服务3万吨,服务小农户每亩补助按湿谷每吨补助17元,服务大户每吨补助14元,预计补助40万元。
四、实施流程
(一)服务组织遴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本县范围内优先选择具备条件且有能力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承接主体,服务主体应具备《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规定的4个基本条件。县域内单环节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不能少于3家。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合同,政府推荐的服务主体,政府要负起监管责任。遴选流程为“一告示、二报名、三审核、四公示、五确认、六合同”。
一告示:将政府托管服务的内容、承接主体条件、项目补助要求等向社会进行告示。
二报名:各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进行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县项目办。
三审核:根据服务组织能力相关标准分别对所有报名的服务组织进行现场服务能力核查及资料审核。
四公示:根据现场核查及资料审核情况,研究确定服务组织名单,并将入选的服务组织名单在县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布举报方式,对群众举报的服务组织将及时认真调查,如举报属实将取消服务组织承接资格,且5年内该服务组织不得申请和享受财政支农补助项目。
五确认: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实施主体与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协议,协议要写明补贴标准、服务要求、最少服务量及最高服务量。
(二)组织实施
服务组织对各类机械进行检修、维护并统一加装北斗测量定位系统。服务组织在作业前必须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服务合同并完善服务台账,服务合同和服务台账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作业面积,不纳入补助范围。根据农事安排,严格按照作业合同和社会化服务操作规程为服务对象提供保质保量服务,服务组织每完成1个村(或自然村)作业时应及时填写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量明细表(附件1)。
(三)强化日常监管。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责任人,压实责任,建立工作台账和每月调度机制,每月实地检查指导至少1次,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要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服务合同文本、项目验收办法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项目公示、服务价格监测、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合同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通过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做好主体名录的信息录入、资格审查和动态维护更新等工作;承接服务主体开始作业时,应提前1天告知县项目办及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办公室,并适时将作业现场图片发至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微信群,县项目办要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增加项目日常抽查频率,抽查情况与所报情况不符,取消本次所报作业量,3次抽查情况不符将取消服务组织本年度项目资格;稻谷烘干在稻谷每次进仓前须向县项目办报告作业服务对象、运输车辆牌照及作业量,必须待县项目办工作人员到场确认其烘干数量再启动作业,若县项目办工作人员无法到场,可通过手机视频,存留影像资料及服务对象作业合同,经县项目办同意后方可开机作业,在县项目办工作人员未到场,而又未通过手机视频等私自开机作业,取消本次所报作业量,未上报作业量不纳入项目数量。对于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满意度高、运营管理规范、连续2年以上获得承担项目任务资格的服务主体,可直接纳入名录库。
(四)强化核查验收。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并细化落实到具体农户、具体田块。要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等多部门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补助一个环节”的要求,加快项目验收、公示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9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75%,12月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100%。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项目管理,创新监管手段,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验收方法:一是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包括入户抽查或电话回访两个部分,入户抽查内容主要核实服务面积、满意度及服务价格落实情况,核查结果经由农户签字确认。二是机育秧面积以机插秧面积结算;机插(抛)、机防主要根据监控平台数据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三是稻谷烘干量以专用电表电量及申报主体对公账户流水明细作为核算依据。验收各服务组织的作业量后再按程序核定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完成后形成文字材料进行媒体公示,报至县农业托管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五)资金拨付。服务组织将当年实际完成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明细表经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服务对象承诺书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送至服务对象所在乡镇进行核实,乡镇农办签字盖章后一起报县项目办申请验收补助。县项目办统一汇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组成农业托管服务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会审、公示,经县农业托管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通过对公账户直接拨付给承接服务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副县长兼任组长,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业务人员为成员的县农业托管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股。各乡镇农办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开展日常监督,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工作纳入粮食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局要保障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团队服务、宣传培训与入户指导、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经验总结与完善政策措施等,以确保项目落实和实施效果。
(三)严格资金监管。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部署,加强项目全链条监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资金分配使用环节中的风险点,严禁出现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按照项目“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合理确定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的要求,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享受项目任务补助资金总量不得超过8万元;实施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个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20万元;实施服务的其他单个服务组织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2万元。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2.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或分包;
3.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
4.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等非服务性环节;
5.服务主体在本县范围外的作业面积不纳入补助范围;
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项目宣传,适时开展专题培训,充分借助各类媒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调动农户和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意愿,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强化绩效评价。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绩效作用,全面完成各项绩效目标,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产托管服务模式或关键环节服务典型案例。每个乡镇于12月30日前至少报送1个模式或案例。项目实施1年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因素将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各项数据材料的真实性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六)建立项目退出机制。对已形成稳定社会化服务市场、市场机制可有效发挥作用的支持环节或实施区域,鼓励探索支持环节退出或降低支持标准,以腾出资金调整或扩大项目区域范围的机制措施。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附件:1.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量明细表(村级)
2.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乡(镇)初验汇总表
3.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合同清单表(合同
第三方)
4.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5.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资金补助
明细表
6.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7.实施区域
附件1
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作业量明细表(村级)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序号 |
作业时间 |
服务具体地址 |
服务环节(亩) |
农户签字 (农户名字) |
联系方式 |
作业机手签字 | |||
1. |
2. |
3. |
4. | ||||||
1 |
月日 |
组(自然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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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月日 |
组(自然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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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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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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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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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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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盖章)负责人(签字): 2024年月日 |
附件2
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乡(镇)初验汇总表
服务组织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作业环节 |
作业机器 铭牌号 |
作业机器 GPS定位号 |
作业地点(村名) |
服务面积、数量(亩、吨) |
汇总该环节服务面积、数量(亩、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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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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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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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农村部门 初验意见 |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 注:1.开展服务前服务主体须电话报告乡(镇)、村相关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视情况到现场核查;2.同一地址,现场作业不少于3张图片(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各1张);3.服务环节包括早稻机育秧、机插(抛)秧、机防、烘干等环节;4.不同乡镇的服务作业,请分页填写。
附件3
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合同清单表(合同第三方)
服务主体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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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接受服务 农户姓名 |
农户接受单环节服务合同面积情况 |
其中 |
联系方式 |
对应服务 合同编号 | ||||
机育秧(亩) |
机(抛) 插秧(亩) |
机防(亩) |
机烘(吨) |
小农户 |
大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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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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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户占比% |
注:小于100亩为小农户,此表要发送电子版。
附件4
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承接 主体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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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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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已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补助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退回所得补助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盖章) | |||||
服务环节 |
机育(亩) |
机插(抛)(亩) | |||
申报面积 |
申报面积 |
申报面积 | |||
其中:大户 |
小户 |
其中:大户 |
小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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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环节 |
机防(亩) |
烘干(吨) | |||
申报面积 |
申报面积 |
申报面积 | |||
其中:大户 |
小户 |
其中:大户 |
小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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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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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资金补助明细表
序号 |
承接主体名称 |
服务内容 |
作业量 (亩、吨) |
核实补助资金(元) |
承接主体账号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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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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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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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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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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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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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
分管领导(签字): |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附件6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乡(镇) 村 村民小组的 作物(如:早稻、中稻、晚稻、油菜等),面积为(机育 亩、机插(抛)秧 亩、机防 亩、稻谷烘干 吨)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机育秧____元/亩、机插(抛)秧____元/亩、机防____元/亩、稻谷烘干____元/吨计算。服务总面积____亩,服务总费用人民币大写: 元(¥:____)。(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大写: 元(¥:____)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50%。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附武宁县2024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服务合同清单表(合同第三方)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7
实施区域
全县18个乡镇96个村。具体分布如下:大洞乡(畈上村510亩、彭坪村520亩、箬田村500亩、鲁桥村300亩);泉口镇(金水村460亩、凤东村820亩、田塘村700亩、丰田村700亩、楼下村500亩、芭蕉村680亩);鲁溪镇(大堰村600亩、枫树村500亩、荷洲村300亩、胡山村500亩、梅颜村160亩、张岭村320亩);罗坪镇(东边村1650亩、洞坪村900亩、漾都村910亩、关山村960亩);甫田乡(烟港村950亩、甫田村810亩、外湖村600亩、楼湖村760亩、茶棋村160亩);杨洲乡(森峰村400亩、南屏村800亩、杨洲村1400亩、霞庄村380亩);船滩镇(吴湾村410亩、白沙村1600亩、船滩村530亩、东岸村700亩、仑上村2340亩、辽里村300亩、长坪村1920亩、殿背村1010亩、坎头村1300亩、辽田村1450亩、石坑村390亩、河潭村830亩、莲塘村1200亩);清江乡(大田村1210亩、车下村810亩、塘里村450亩、清江村300亩、晏头村410亩、汉桥村500亩、龙石村560亩、罗洞村300亩);新宁镇(夏柳村500亩、东坑村1100亩、东园村450亩、斜滩村320亩、花棚村970亩、团结村640亩、桐林村230亩、宋家村550亩、柳村村210亩);宋溪镇(南皋村300亩);横路乡(南坑村1100亩、花园村320亩、泥山村2100亩、新溪村560亩、上富村1050亩、金盆村550亩、儒庄村1550亩、横路村350亩、白杨村100亩);石门楼镇(西桥村300亩);罗溪乡(坪源村700亩、东湾村160亩、罗溪村80亩、长垅村450亩、尧山村300亩);澧溪镇(小坪村1100亩、罗坪村320亩、临江村450亩、澧溪村440亩、哨背村430亩、北湾村200亩、上菁村600亩、山口村550亩、大源村460亩、坎上村550亩、岩山村630亩、牌楼村130亩);石渡乡(安乐村1100亩、石渡村1500亩、官田村560亩、洞口村440亩、丰年村420亩、新丰村350亩);东林乡毛田村100亩;上汤乡洋深村60 亩;官莲乡莲花村200亩。